(2010)雁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曹仲勋与西安XX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仲勋,西安XX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644号原告曹仲勋。被告西安XX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含光南段68号交通科技大厦9109室。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仲勋与被告西安XX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仲勋于2010年1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仲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仲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