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59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潘××与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590号原告:潘××。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施亚萍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张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