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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郑高城与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高城,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21号原告:郑高城,身份证号码330327196505082911,住苍南县龙港镇望江大厦b幢19层c室委托代理人:林丽丽,住苍南县龙港镇望江大厦b幢10层a室。委托代理人:陈明,住苍南县龙港镇望江大厦b幢17层a室。被告: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商厦*楼。法定代表人:林佳云。本院在受理原告郑高城与被告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高城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申请减、缓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通利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前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