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1096号原告:金××。委托代理人:姜××。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930元,减半收取3965元,由原告金××负担。审判员 陈庆云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巍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