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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狮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永福与杨孙含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福,杨孙含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狮民初字第78号原告杨永福,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被告杨孙含,男,1964年4月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福与被告杨孙含欠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少雄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顺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