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商初字第219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鼎峰水泥有限公司与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鼎峰水泥有限公司,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198号原告:绍兴鼎峰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焕根。委托代理人:王国权。被告: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伟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鼎峰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67元,减半收取1,133.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