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挺与邵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挺,邵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33号原告沈挺,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诸暨市牌头镇王家宅村公路外30号。被告邵夫,农民,住诸暨市东和乡新篁村乡篁自然村1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挺与被告邵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挺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沈挺以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挺负担。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灵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