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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鲁青松与唐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青松,唐松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6号原告:鲁青松,22198301206914),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山左口乡西岭村102号,现暂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宝幢宝同村同岙。被告:唐松华,27196606261614),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渔业村1组3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青松与被告唐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青松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缴或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何彬彬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俞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