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路商初字第246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路商初字第2469号原告沈某某。被告沈某。原告沈某某为与被告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跃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某诉称,2009年9月18日,被告沈某立据结欠原告人民币100000元。欠款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人民币100000元。原告沈某某为证明其诉请事实提供了被告沈某出具的欠条一份。本院向被告沈某送达诉讼文书及举证材料后,被告未对原告所诉事实及举证提出异议,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对待证事实有证明力,应为有效。综上,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沈某尚欠原告沈某某人民币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某某人民币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张跃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徐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