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衢柯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钱某某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某,钱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吴某某。申请人:钱某某。申请人吴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钱某某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渔村2幢1单元101室房产(价值918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钱某某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渔村2幢1单元101室房产(价值918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仁昌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叶新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