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0812民初9095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20-03-30
案件名称
9095卞天云与王传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卞天云;王传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12民初9095号原告:卞天云,男,199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被告:王传财,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开发区。原告卞天云与被告王传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卞天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因临时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8.5万元并出具借条,后偿还1.5万元,余款7万元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依法公正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借款、担保行为本身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贷款诈骗、骗取贷款、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的,债权人起诉主债务人的,或者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诉争款项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原告卞天云仍可以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卞天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炳连审 判 员 周凡人人民陪审员 陈卫华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