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傅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20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委托授权)舒洪博、余伟星,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 兰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若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