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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赵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北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别名赵千胜,无业,捕前(。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莉,河北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0)第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李莉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0日5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在唐山市路北区51号小区超众网吧内,趁吧台收银员郑某熟睡且吧台钱柜未锁之机,将郑放在钱柜内的人民币2579.5元及200张游戏卡、上网卡盗走。同年10月11日郑某及其男友刘某等人将被告人赵某抓获,并追回剩余赃款2314元及游戏卡、上网卡共计149张。经鉴定盗窃的200张游戏卡、上网卡价值人民币324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报案材料、抓获材料、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李莉提出的被告人赵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款赃物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1日起至2010年10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英红人民陪审员  赵玉兰人民陪审员  文 亮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