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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商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吴风枝为与王加福因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风枝,王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商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吴风枝,女,农民。被执行人王加福,男,农民。吴风枝为与王加福因生命权纠纷一案,(2008)商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王加福支付王天周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合计21039.20元(已付5000元);承担诉讼费220.80元。本案在执行中现已执行回赔偿款16039.20元、诉讼费220.80元,由申请人全部领取。执行费140元被执行人王加福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商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 汪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