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俞建华与严国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建华,严国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57号原告:俞建华。委托代理人:楼国华。被告:严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建华诉被告严国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建华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建华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建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金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