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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民初字第5997-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成龙建××团××司与义乌市××城街道共和村拆迁安置区建设领导小组、义乌市××城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龙建××团××司,义乌市××城街道共和村拆迁安置区建设领导小组,义乌市××城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义乌市××城街道共和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民初字第5997-1号原告成龙建××团××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义乌市××城街道共和村拆迁安置区建设领导小组,住所地义乌市××城街道共和村。负责人王甲。被告义乌市××城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城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被告义乌市××城街道共和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城街道共和村。法定代表人王乙。本院在受理原告成龙建××团××司诉被告义乌市××城街道共和村拆迁安置区建设领导小组、义乌市××城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义乌市××城街道共和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龙建××团××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义乌市××城街道共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成龙建××团××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义乌市××城街道共和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福田分理处的存款人民币13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成建审 判 员  骆巧梅代理审判员  吴晓宁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鲍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