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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274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罗××、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罗××,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744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陈××。被告:罗××。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罗××、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徐××负担。审 判 员 朱朝晖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范 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