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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栖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7)栖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栖霞中桥朱家砖厂与被执行人吕秀文欠款纠纷一案,栖霞市人民法院于1995年9月27日作出的(1995)栖中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1997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1995)栖中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彩波审判员  于 波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衣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