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栖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7)栖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栖霞中桥朱家砖厂与被执行人吕秀文欠款纠纷一案,栖霞市人民法院于1995年9月27日作出的(1995)栖中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1997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1995)栖中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彩波审判员 于 波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衣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