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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民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梁永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梁永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拱民特字第12号申请人李梁永。申请人李梁永要求宣告李彩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梁积余(李彩凤的丈夫)作为李彩凤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李彩凤,女,194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兴化市人,住杭州市拱墅区塘河北村25幢2单元503室。李彩凤与申请人李梁永是母子关系。李梁永称,其母亲李彩凤因患老年痴呆症于2007年6月入住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至今,现已不能辨认家人,生活不能自理。故向法院提出宣告李彩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李彩凤自2003年记忆力明显下降,曾经到浙二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老年性痴呆。2004年其母亲去世导致痴呆加重。2007年开始李彩凤不能辨认家人,随地小便,撕毁衣物。2007年6月李彩凤入住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至今,医院诊断证明其患有阿尔茨海默症。现李彩凤长期卧床,日常生活不能自理。在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李彩凤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李彩凤患有阿尔茨海默病(老年性痴呆),老年前期型。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李彩凤因患老年痴呆症,已经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儿子李梁永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彩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彩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