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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寿水与金朝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寿水,金朝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121号原告:林寿水,飞云镇云周上河村。委托代理人:丁雪琴,。被告:金朝辉,横峰街道石刺头村2区171号。本院在审理了原告林寿水与被告金朝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寿水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朝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朝辉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寿水撤回对被告金朝辉的起诉。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