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745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罗××、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罗××,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745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陈××。被告:罗××。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罗××、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张××负担。审 判 员 朱朝晖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范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