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726号原告陈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0年1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49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