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商终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袁征与包伟光、金永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伟光,金永其,袁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商终字第6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包伟光。委托代理人:阮建锋。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永其。上列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金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征。委托代理人:江丁库。上诉人金永其、包伟光与被上诉人袁征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09)温鹿商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小鸣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方飞潮、易景寿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可能涉嫌诈骗,应当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09)温鹿商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袁征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小鸣审 判 员 方飞潮审 判 员 易景寿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宋微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