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禹民一初字第005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钮广安与孙耘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钮广安,孙耘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056号原告:钮广安,男,汉族,蚌埠市轻工机械厂退休工人,住本市禹会区。被告:孙耘,男,蚌埠龙昌五金厂厂长,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钮广安诉被告孙耘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钮广安于2010年1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钮广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钮广安负担。审 判 长 汪 婕代理审判员 周 平人民陪审员 吴文清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国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