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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268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范××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684号原告:范××。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黄××。委托代理人:张××。原告范××为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银春独任审判。该案于200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起诉称:被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于2009年1月24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承诺在2009年2月29日前归还。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并将原告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回龙村的产权证押在原告处。但借款后,被告未按约还款,现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借款15万元;赔偿利息损失1万元(从2009年2月2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被告黄××答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告方因经营需要于2008年8、9月份左右向被告借款5万元,当时约定借款利息为每天500元,十天付一次息。借款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利息。2009年1月24日,原告伙同他人到被告老公张××处,殴打并强迫张××还款,张××被迫无奈将被告叫来,原告遂让被告在他们书写的借条中签名。之后被告方分五次付款5万元。借款后被告已先后还了十几万元给原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由被告签名的借条一份,对该证据,被告经质证后对借要中签名由其本人所签无异议,但认为是被迫的。本院对该借条中被告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月24日,原告黄××在由原告方书写的借条中签名并捺印。借条载明:“今于黄××因生意资金急用,特向范××借人民币150000万元,(壹拾伍万元整),于2009年贰月贰拾捌日还齐,如有失约愿以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回龙村丘(地)号10660805030房产(建筑面积)138.00平某某住宅做为补偿。本人到时候愿向范××做无偿过户手续。”之后,被告将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回龙村的房屋的产权证交与原告保管。本院认为,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现被告对该借条中借款人处的签名也不持异议,只是认为其是被迫所签,就此事实,被告应负举证责任。现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该主张难以支持。被告认为该借款系原告在2008年借款基础上,将借款本金和高利贷结算后重新出具的借条,由于原告予以否认,经审理,也无确切证据证明被告所述的事实,故对被告的该陈述,本院也难以支持。被告认为借条出具后,被告已先后支付了5万元,由于无证据支持被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可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现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本院也未发现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无效情形,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在向原告借款理应按约还款。由于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主张从被告应付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赔偿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具体计算的金额有误,应予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返还原告范××借款15万元;二、被告黄××赔偿原告范××利息损失(以15万元为基数,从2009年3月1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其中至2010年1月5日的利息为6787元)。上述被告黄××应付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范××负担32元,被告黄××负担17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朱银春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车懿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