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商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某某、高某某为与被告衢州××电市××务××司民间借与衢州××电市××务××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高某某为与被告衢州××电市××务××司民间借,衢州××电市××务××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重字第2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汪某某。被告:衢州××电市××务××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市××区内。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连某。委托代理人:傅某某。原告高某某为与被告衢州××电市××务××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2009)浙衢商终字第3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同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起诉称,2008年1月12日,被告因需从原告处借款100万元,口头约定一个月后连本带息归还。原告付款后,被告于2008年1月出具借款借据一份,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后原告多次催索,被告仅于2008年5月6日归还借款本金21万元及其同期利息,余款79万元及利息双方口头约定于2008年12月底前还清。到期后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延,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79万元及自2008年5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09年7月5日止的利息221200元,并支付自2009年7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为西班牙公民,且本案争议标的数额较大,故该案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志新代理审判员 魏建明人民陪审员 王华东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祝美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