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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杭辖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团钢××司与浙江省××集团××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及拟稿人:民二庭魏虹霞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2010)浙杭辖终字第24号共印25份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集团××责任公司。: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团钢××司。:浙江省××××区进化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上诉人浙江省××集团××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09)杭萧商初字第57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建工××上诉称:建工××与浙江××团钢××司(以下简称八达××司)签订的合同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工××是承包方,八达××司是分包方,由八达××司负责湖北立旺食品有限公司主厂房的钢结构工程,合同履行地在湖北省仙桃市。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仙桃市或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被上诉人八达××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八达××司诉称与原审被告建工××曾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一份,并提交了书面合同,建工××对此予以认可。根据合同约定,八达××司负责湖北立旺食品有限公司主厂房的钢结构工程,并不包括土建部分。钢结构在八达××司所在地加工后,再运输到湖北立旺食品有限公司工地安装,加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应在八达××司所在地,原审法院享有管辖权,裁定驳回建工××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建工××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魏虹霞代理审判员陈剑代理审判员崔丽二0一0年一月五日书记员骆芳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