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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武经一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湖北省武穴市田镇东风碎石厂与陈福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武穴市田镇东风碎石厂,陈福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经一初字第175号原告湖北省武穴市田镇东风碎石厂法定代表人曹中德,男,厂长。被告陈福林,男,生于1960年11月4日,汉族,务农,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武穴市田镇东风碎石厂与被告陈福林租赁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湖北省武穴市田镇东风碎石厂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庆审判员 吴前进审判员 肖 谦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