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初字第291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慈溪城关建筑有限公司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城关建筑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2914号原告:慈溪城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103号。法定代表人:胡培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励特丰,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慈溪城关建筑有限公司员工,住所慈溪市。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水南路19号中央大厦北幢2127室。负责人:卢继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浩樑,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城关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城关建筑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城关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城关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慈溪城关建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旭明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