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北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安阳龙安区支行与安阳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安阳龙安区支行,安阳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北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安阳龙安区支行,住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安阳龙安区支行申请执行安阳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公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殷都区公证处(2006)安殷证强执字第3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来生审 判 员  李 松代理审判员  郭永革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