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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世进××股份有限公司、世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企与浙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进××股份有限公司,世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企,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2133号原告:世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现住玉环县××街道××工业园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原告世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冬青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进××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被告浙江××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世进××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2007年5月,被告承建浙江世进水控股份有限公司厂房因资金紧缺,于2007年9月21日、2007年10月29日两次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6万元,原、被告双方分别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数额和借款期限。借款到期后,原告经催讨无果。故诉诸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6万元。被告浙江××有限公司答辩称:1、本案借款不是事实,该款是前期支付的工程款项。2、双方某在建设工程施某某同关系,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还没有结算,工程款扣减本案款项,原告还应支付被告工程款。原告世进××股份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款合同2份,领款收据2份、中国工商银行电汇凭证和中国银行电汇凭证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6万元以及原告交付借款和26万元不是工程款的事实。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2007年5月22日建设工程施某某同一份,银行汇款依据2份,浙江世进阀门有限公司付款明细表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下属子公司与被告存在建设工程施某某同关系,原告在2007年7月2日开始陆续支付工程款,本案款项发生时间也在其中,属原告预支款项。根据原、被告举证,经各方当事人质证,本案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认为,收到26万元款项是实,但借款合同没有被告公司盖章,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款项均是原告预支工程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中二份借款合同虽没有加盖被告公司的公某,但被告出具的领款收据中明确载明是借款,并由其公司副总朱某某和项目经理罗某某签名,其中20万元领款收据上加盖了被告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认为,建设工程施某某同是被告与浙江世进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浙江世进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虽是原告的子公司,但该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原告无关,被告提供的证据均与本案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世进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虽然是原告下属的子公司,但该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其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某某同与本案无关,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9月21日、同年10月29日,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因承建浙江世进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浙江世进水控股份有限公司)厂房缺资,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6万元人民币,并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数额和借款期限,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无果诉诸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被告依合同所取得的财物应予返还。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不是借款,是预付被告建设工程施某某同工程款与事实不符,且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世进××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浙江××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蔡冬青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