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行审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与宁波市北仑区建生机床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宁波市北仑区建生机床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甬仑行审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长江路1166号。法定代表人汤黎明,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建生机床厂,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外塘路30号,实际经营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陈山村上陈山**号。诉讼代表人潘建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于2009年12月28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的甬仑环罚字(2009)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甬仑环罚字(2009)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鉴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内容客观上无法强制执行,故对其执行申请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国杰审 判 员 俞毅刚代理审判员 蒋益芬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立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