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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江分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江分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80号原告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0,住所地上虞市上浦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董明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祥,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塘河路8号东5楼501-505室。负责人吴向阳。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358号。法定代表人吴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江分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8元,依法减半收取549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人民币1169元,由原告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军民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