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安士电器塑料厂、宁波市鄞州安士电器塑料厂为与被告宁波日佳机电有与宁波日佳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安士电器塑料厂,宁波市鄞州安士电器塑料厂为与被告宁波日佳机电有,宁波日佳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72号原告:宁波市鄞州安士电器塑料厂(个人独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61014975-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黄古林路**号。代表人:李福良,该厂投资人。被告:宁波日佳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藕缆桥村。法定代表人:何国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宁波市鄞州安士电器塑料厂为与被告宁波日佳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宁波市鄞州安士电器塑料厂发出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限定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151元,但其收到通知书后于2010年1月5日明确表示不交纳,属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庚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