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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官××与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中国农业银行××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231号原告:官××。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住所地:海盐县武××镇海滨××路××号。法定代表人:汤××。委托代理人:顾××。本院在审理原告官××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官××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3元,由原告官××负担。审 判 长  姜达明审 判 员  甘琴飞人民陪审员  吴金观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