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官××与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中国农业银行××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231号原告:官××。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住所地:海盐县武××镇海滨××路××号。法定代表人:汤××。委托代理人:顾××。本院在审理原告官××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官××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3元,由原告官××负担。审 判 长 姜达明审 判 员 甘琴飞人民陪审员 吴金观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