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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泗阳县××司与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阳县××司,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5号原告:泗阳县××司。(东区)。法定代表人:熊×。被告:庄××。本院在审理原告泗阳县××司与被告庄××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泗阳县××司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31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告庄××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强盛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沈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