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44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君辉与吴功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君辉,吴功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443号原告何君辉,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五一村樟塘路58号。被告吴功兵,经商,乌市稠江街道下柳村后山坞1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君辉诉被告吴功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君辉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君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君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吴剑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