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商外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蔡国荣与蒋森、吴昌文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森,吴昌文,蔡国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商外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森。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昌文。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红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国荣。委托代理人:戴和平。委托代理人:马幼蓝。上诉人蒋森、吴昌文为与被上诉人蔡国荣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杭民三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告知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以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蒋森、吴昌文于2009年11月27日提起上诉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或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森、吴昌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胜东代理审判员 陆 玮代理审判员 董国庆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俞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