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嵊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郁甲、徐某某等与邯郸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甲,徐某某,郁乙,黄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嵊民初字第80号原告:郁甲。原告:徐某某。原告:郁乙。原告:黄某某。被告:邯郸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481046)。住所地:河北省××山区渚××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5700741)。住所地:河北省××路××号。原告郁甲、徐某某、郁乙、黄某某与被告邯郸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奇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马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