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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蓟民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李士元与潘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元,潘志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蓟民初字第1849号原告李士元,男,194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潘志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元诉被告潘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士元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士元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吴玉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