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57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578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徐某。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7808120046被告:徐某某。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某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起诉称:2009年2月24日,被告徐某向原告陈某某借款150000元,写下借条,约定借款时间为2009年2月24日至2009年4月24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如被告逾期不还,则原告有权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徐某某为徐某提供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拒不归还。现起诉要求:一、被告徐某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从2009年2月24日按月利率2%计算到2009年4月24日止;自2009年4月25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徐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某、徐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陈某某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徐某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由被告徐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事实。被告徐某、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举证与其陈述能相互印证,本院对借条的证明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证意见,结合原告方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9年2月24日,被告徐某向原告陈某某借款1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时间为2009年2月24日至2009年4月24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如被告逾期不还,原告有权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徐某某为徐某提供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徐某未返还上述借款及利息,被告徐某某亦未尽保证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徐某向原告陈某某借款150000元未还属实,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时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逾期未返还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2%及逾期借款月利率3%,均高于国家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应予调整。被告徐某某应按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某、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某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从2009年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徐某某对上述债务及被告徐某应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1980元,由被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 某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附注】(2009)金义商初字第7578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