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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吴灵斌与陈娇君、杨卫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灵斌,陈娇君,杨卫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9号原告:吴灵斌,环楚门镇和平街55号。委托代理人:胡文雍,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娇君,太平街道东辉小区18幢502室。被告:杨卫满,台州市黄岩区城东街道九峰路235弄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灵斌与被告陈娇君、杨卫满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灵斌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缪雪芳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