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吴灵斌与陈娇君、杨卫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灵斌,陈娇君,杨卫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9号原告:吴灵斌,环楚门镇和平街55号。委托代理人:胡文雍,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娇君,太平街道东辉小区18幢502室。被告:杨卫满,台州市黄岩区城东街道九峰路235弄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灵斌与被告陈娇君、杨卫满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灵斌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缪雪芳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