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朱春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朱春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所地:衢州市区下街60号。诉讼代表人:程建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月娟,该行职员。被告:朱春香,荷花巷4幢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告朱春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星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