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三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继华诉被告杨婷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继华,杨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三初字第302号原告赵继华,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被告杨婷,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继华诉被告杨婷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继华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继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燕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