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仑民初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保税区提爱思泉盟汽车内饰有限公司与吴向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保税区提爱思泉盟汽车内饰有限公司,吴向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仑民初字第2661号原告:宁波保税区提爱思泉盟汽车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庐山西路167-15。委托代理人:陈利波,该公司员工。被告:吴向停(身份证号码:412924196710272816),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保税区提爱思泉盟汽车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向停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吴向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吴希松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萍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