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一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萍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萍,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西安市碑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556号原告:杨某萍,女,1984年1某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老板电器导购。被告:冯某,男,1982年12某14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萍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萍于2010年5某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萍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萍负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〇年五某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迎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