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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黄民一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詹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一初字第00005号原告:詹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赵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双方已在庭前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1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某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家 礼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方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