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聊东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9-11-11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远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远伟;郑爱国;王书伦;李念军;侯笑船;张化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聊东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法定代表人耿秉正,理事长。被执行人岳远伟,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郑爱国,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人王书伦,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人李念军,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侯笑船,男,195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人张化东,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上列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岳远伟、郑爱国、王书伦、李念军、侯笑船、张化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2007)聊东民二初字第5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居才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金晓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