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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台州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与吴志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吴志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96号原告:台州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场。法定代表人:林国增。委托代理人:林燕。被告:吴志康,市城东街道后塘岸村7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志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冬青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林巧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