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新商初字3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与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商初字39号原告:王××。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陈××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常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