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新商初字3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与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商初字39号原告:王××。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陈××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常瑛 来自